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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非法征地的形式是什么?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6-04-26 16:05)    点击:527

地方政府非法征地的形式是什么?

  1、地方政府越位:非法批地

  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的规定,土地的批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,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同时根据征用土地的性质(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)和需求面积的不同逐级上报审批。但地方政府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下的招商引资、建设优先战略,与大宗土地征用须上报国家审批的硬性约束形成了直接的利益冲突。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,各地方政府开始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幌子,甚至以发展是硬道理为由,无视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,实行项目跟着领导走、规划跟着项目走、超越审批权限批地的违规操作。

  一些地方政府默许纵容甚至背后操纵违法违规用地,未批先用、以租代征,擅自设立和扩大开发区,随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违规侵占基本农田。根据清华大学土地课题组从国土资源部了解的情况,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非法批地案占80%80%的违法用地主体是地方政府。而地方政府非法批地呈现的新特征是违规宗数显著减少,但面积总量却显著增加,并且呈现西进北移的梯度转移趋势。

  2、地方政府缺位:企业违法占地

  违法占地主要有两种形式:一是大量经营性企业,特别是房地产企业为了谋取土地增值的潜在收益而违法占地、大量囤积。二是国家开发区占地。目前,全国有 6800多个工业园区。2003年国家整顿各类开发区,但一些地方以产业基地工业密集区等为名变相设立开发区圈地招商,部分已被撤销的开发区也通过变更名称重新复活。有的区县开发区采取挂靠国家级、省级开发区的方式争取更大发展空间。

  3、地方政府错位: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

 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:一是工业项目所征土地的低价协议出让。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吸引项目、多引投资的目的,违反国家《协议出让土地》管理办法,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土地。随着一些工业项目向中西部的转移,某些西部地方政府在缺乏规划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协议,擅自承诺向开发商提供大量土地进行成片开发,甚至有的协议可以提供4050平方公里土地。于是,大量土地资源被少数企业垄断,同时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。2007928日,国土资源部已发布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》([2007]39号令),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、拍、挂出让范围、挂牌出让截止期限、缴纳出让价款和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做出明确规定,以避免协议转让土地模式的制度损失。

  二是商业、旅游、娱乐、金融、服务业、商品房等六类商业经营性用地违规分批交纳土地出让金。20025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》(国土资源部11号令)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,受让人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后,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,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,取得土地使用权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,很多地方通过土地项目分期付款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。开发商通过有限的资金就可以撬动多个项目,而把风险转移到了金融机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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